2008年3月7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这笔损失谁来认账
吕佳瑜

  股民王先生并未开通网上交易方式,却发现去年6月22日到26日间,自己的股票账户上共有9笔网上交易记录,致其损失9.5万余元,遂将证券公司诉至法院。近日,北京西城法院一审认定证券公司存在过错,判令其全额赔偿王先生的经济损失。

  账户突现网上交易记录
  今年40多岁的王先生是一位老股民,1994年他便开立股票资金账户,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股票方式为“现场交易”。2006年11月,王先生又增加了电话委托方式。
  2007年6月21日,王先生经电话查询得知,其账户资金余额为156万余元。然而在之后的几天,他发现账户上莫名多出了11万股通宝能源等股票,后来这些股票又被卖出,股票买卖方式均为网上交易。
  经查,从2007年6月22日至6月26日,王先生的股票账户共有9笔网上交易操作记录。
  王先生认为,他并没有申请网上委托,而证券公司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通该网上交易方式,给他造成了财产及精神损失,对此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故诉至法院,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4.2万余元,精神损失7128元,同时要求对方当庭口头道歉。
  对此,证券公司辩称,王先生的经济损失系他人非法操作造成,该案涉嫌犯罪,应移送侦查机关处理。
  此外,该公司所使用的用交易系统通过国家安全检测认证,符合行业安全标准,因此该公司已尽到最大注意义务。该公司从未给王先生开通网上交易,也无法获知其交易密码。因此对于密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,该公司不予赔付。另外,王先生通过网上买卖,还有两笔交易有盈利。

  证券公司越权被判败诉
  经法院查明,2007年6月22日至6月26日,王先生的股票账户进行网上交易操作共计9笔。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王先生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买卖证券的关系,就具体交易方式而言,王先生并未就网上交易进行授权,但交易记录显示,王先生的账户发生了9笔网上交易。
  因此,应当认定证券公司超越权限,擅自处理委托人事务,由此给委托人王先生造成的损失,应予赔偿。在对涉及网上交易所形成的损失和利润进行综合计算后,法院确认王先生的实际损失为9.5万余元,并将该数额作为证券公司赔偿的最终依据。
  关于证券公司认为该案涉及犯罪,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涉嫌犯罪的问题。如证券公司有证据证明损失系由他人造成,可在承担责任后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。